金惠工程联络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5-09     点击率:199

  金惠工程联络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5月2日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金惠工程项目开展,发挥试点地区志愿者作为项目团队骨干和联系纽带的作用,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称本基金会)拟于从已开展金惠工程的试点县并在本基金会注册登记的志愿者中招募金惠工程联络员(以下称联络员),承担本基金会及金惠工程项目交办的联络工作,以及项目拓展所需要完成的其他相关工作。现特制订金惠工程联络员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章 联络员聘任

  第二条 联络员基本条件

  (一)本人须为已经在本基金会登记注册的金惠工程项目志愿者;

  (二)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公正廉洁,认真努力;

  (三)具备较好的沟通、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撰写比较规范的工作报告和往来函件;

  (四)身体健康,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时间和精力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条 聘任程序

  (一)申请人自愿填写《金惠工程联络员信息表》(参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向本基金会提交申请;

  (二)本基金会完成审核批准后,正式聘任其为“金惠工程联络员”,为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同时函复申请人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章 联络员职责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协助本基金会与当地项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络,并与本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保持经常性沟通,定期或按要求不定期提交工作报告;

  (二)协助本基金会管理当地金惠工程项目志愿者和有关项目人员(例如项目聘请的当地教育培训讲师等);

  (三)协助本基金会管理所在地的本项目资产(例如教材、教辅资料、宣传品、奖品,等);

  (四)协助本基金会搞好本辖区金惠工程项目的调查、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受训者的受训档案,

  (五)及时提供金惠工程项目的需求信息,向本基金会反馈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日常管理

  (一)联络员在日常工作中与本基金会专项项目部直接联系,并按要求报送有关工作报告和统计报表;

  (二)联络员不得以金惠工程名义从事与金惠工程无关的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基金会将解除其担任联络员聘用资格:

  (一)由于本人身体原因不宜担任联络员的;

  (二)违反有关管理制度,不服从基金会领导的;

  (三)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合承担联络员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

  第五章 联络员权利

  第七条 本基金会向认真履职的联络员按规定发放志愿者工作补贴。

  第八条 本基金会统一对表现突出的联络员进行评比、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本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